114年臺東縣『議長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一、宗 旨:為推展運動風氣,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增進身心健康,以球會友情感交流,攜手共創健康有活力的安和社會。
二、指導單位: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議會、臺東縣體育會、臺東市公所。
三、協辦單位:臺東縣體育場、卑南鄉公所、台東縣卑南國中、台東縣南王國小、台東縣卑南國小。
四、主辦單位:臺東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承辦單位:臺東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六、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星期日)18:00止
七、報名方式:台東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網站線上填寫報名表
(http://www.ttking.com.tw/softball/ ),並以ATM轉帳保證金。
※ATM轉帳:銀行代碼 806 帳號:0530-21-06992-8-0
戶名:台東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銀行:元大銀行 東信分行
八、報 名 費:報名費2000元、保證金1000元整(如報名後未出賽,保證金得沒收充作獎品獎金;完成比賽者退還),保證金請於領隊會議前繳交。
九、報名人數:每隊報名球員以20名為限。
十、比賽日期:114年10月18日~19日
十一、比賽地點:臺東縣立壘球場、卑南國中棒壘球場、卑南國小棒壘球場、第二棒球場、豐田壘球場。
十二、報名資格:1.臺東縣市及外縣市愛好慢速壘球運動之社會人士均可組隊參加。
2.報名選手視同同意授權大會提供個人資料及肖像於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之使用。
十三、領隊會議及抽籤:1.時間:114年10月13日(星期一)下午19:30時整。
2.地點:台東縣議會一樓會議室。
十四、開幕典禮:114年10月18日上午十時整,假臺東縣立壘球場舉行。
十五、比賽方式:1.採公開組 (少於3隊不舉辦) 比賽均採木棒、不限高。
2.競賽方式視報名隊數由大會決定之。
3.比賽採六局五十分鐘,由一好一壞開始,比賽時間剩餘五分鐘不 開新局。
4.球賽不因天候關係終止,一律繼續進行。
5.比賽規則採用2025年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6.提前結束:三局差十五分、四局差十分、五局差七分。
十六、獎 勵:1.各組取前四名(冠、亞、季、殿軍)各贈獎盃乙座及獎金以資鼓勵。
冠軍:獎盃乙座,獎金6,000元
亞軍:獎盃乙座,獎金5,000元
季軍:獎盃乙座,獎金4,000元
殿軍:獎盃乙座,獎金3,000元
2.個人獎項:打擊獎、功勞獎、教練獎各贈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十七、附 記:免費提供參賽隊伍於比賽期間、四強賽便當及飲用水(每場1箱)。
十八、其他事項:由領隊會議決定之。
十九、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未違反此處之規定而利益有所受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以臺東縣市及外縣縣市民為對象,唯學生棒球選手及現役球員不得報名。
3.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4.球隊若因違反附則之規定而被判為「棄權比賽」,該場之比賽成績以10:0計,其後面之比賽只要按規定仍可比賽。
5.如遇雨或特殊況不能繼續比賽,若以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四局成績保留另定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應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人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准再更改或加填)。
6.比賽採六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局前已達此標準,亦提前結束比賽)。
7.比賽之時間限制:限時五十分鐘,球數採一好一壞開始。
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若是上半局一定要打完,下半局則賽到可分勝負為止。(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局結束時仍平手,七局起採突破僵局制。(冠、亞軍賽時間無規定)
8.預賽採積分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2.相關球隊總失分率較少者3.相關球隊總得分率較多者
4.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
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
9.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排定之比賽時間的二十分鐘前提
交大會,攻守名單中的理經、教練欄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0.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若人數不足,球審開始計時給予十分鐘之通融,屆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該隊為輸隊。
註:2005年競賽規則修改辦法,九人開賽辦法:為了避免因人手短缺可以使用九位
球員開始比賽。防守時不設自由手,進攻時第十棒輪空並計算一人出局。2005.8.13
領隊會議採用本辦法。
11.所有之上場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承認之證件:參加球員選手證
12.所有上場球員之資格問題,請各隊依規則處理,若有(跨隊、冒名頂替、未列於秩序冊或沒有球員卡之球員上場)由大會裁判執法者裁定之。
13.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提出身份證明:
(1)經裁判證明確為該員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則裁判立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
14.球員跨組或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出場比賽(依大會記錄本)為準,另所跨之隊
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15.比賽中若有球隊或球員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出賽經查屬實,輕者判各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經理、教練應負球員滋事之責)。
16.球員服裝之規定: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或球褲,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 號之每一數字至少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1)球帽可戴亦可不戴,但應全隊統一。(球帽款式應一致)。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天寒可加運動夾克。
17.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填寫清楚應填的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
【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4)報名時,為列於報表名中之隊員欄者,比賽時不得上場比賽。若教練兼球員則姓名除列名於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18.本次比賽一壘壘包採雙色壘包。
19.本壘板、好球帶皆判定好球。
20.比賽有4.5米封殺線。
21.比賽中擊跑員未戴頭盔或故意脫掉頭盔時,被判出局仍然屬於封殺狀態。死球狀況時除
外。
22.回本壘跑者須踩橘紅色好球帶(採本壘板無效);反之捕手需踩本壘
23.球隊若有誇隊或冒名頂替者,沒收保證金,且半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之比賽
24.大會不得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球場地及時間。球隊被判為贏隊後,都不得向大會要求
繼續使用比賽場地。
25.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的裁判為終結;不得再異議。
對此判決若有執疑,可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證明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審判委員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做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理,得沒收其保證金。
26.比賽期間之爭議或未盡事宜,由大會及裁判群議定公佈視同規定之一部份
27.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定之。
PS.賽事結束後,請各隊派員至台東縣慢壘會(大會)還保證金。
總幹事 王俊文0933-784867